发电机消防安全标准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年修订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T67-2019)等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应急电源消防安全标准
一类高层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消防供电无法满足相应等级供电要求的,应配备应急电源,可采用发电机、UPS和蓄电池等。采用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的,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发电机要求
应使用丙类柴油发电机。
(二)燃料管理要求
1.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储油间应储存丙类柴油,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
2.发电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配置储罐。储罐应储存丙类柴油,储罐容量应经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公司计算核定,实际燃料储存量不应大于核定容量。
3.发电机配置储罐的,应同时设置供油管道。
(三)消防安全设计和建设要求
1.发电机应配套建设发电机房,发电机房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发电机房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
2.储油间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储油间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
3.储罐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储罐的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
4.供油管道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建造,供油管道的建筑平/立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
二、备用电源消防安全标准
为保证建筑内非消防、安防电气设备的应急供电,可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UPS、发电机等。采用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的,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自备发电机
1.发电机要求
发电机负荷严禁接入应急电源。
2.燃料管理要求
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存储容量。
3.消防安全设计和建设要求
(1)发电机应配套建设发电机房,发电机房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发电机房宜靠外墙设置于所在建筑首层,且不能设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b)发电机房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h(小时),楼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5h(小时),并采用甲级防火门。
c)发电机房应设置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d)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储油间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房分隔。防火隔墙与各类管道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b)储油间应设置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c)储油间内设置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在管路上刷涂2次防火涂料。
d)储油间的燃料存储容量,应按照需要进行应急供电的设备总用电负荷及应急运行时长等要素计算核定。
e)储油间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设施,如溢油池。
f)储存汽油的,储油间应设置防爆型灯具;储存柴油的,储油间应设置封闭型灯具。
g)使用固定罐储存汽油的,固定罐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并安装阻火呼吸阀。
h)储油间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租用发电机
1.发电机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租用发电机应配套建设发电机使用房间,发电机使用房间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 发电机使用房间宜靠外墙设置于所在建筑首层,且不能设置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2) 发电机使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h(小时),楼板耐火极限不小于1.5h(小时),并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发电机使用房间应设置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 发电机使用房间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发电机燃料应存放于独立房间,燃料存放房间应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和建造,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燃料存放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发电机房分隔。
b)防火隔墙与各类管道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
c)燃料存放房间应设置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排风装置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d)燃料存放房间内设置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在管路上刷涂2次防火涂料。
e)燃料存放房间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设施,如溢油池。
f)储存汽油的,燃料存放房间应设置防爆型灯具;储存柴油的,燃料存放房间应设置封闭型灯具。
g)使用固定罐储存汽油的,固定罐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通气管并安装阻火呼吸阀。
h)燃料存放房间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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